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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惊!】法院这样认定合同中的“签字并盖章”!


在商事交易合同中,合同中必有生效条款的约定,一般合同主体会这样约定:“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而实践中可能会有各种操作方式,有的合同只签字而没有盖章,有的只盖章而没有签字,还有的一方只签字而另一方只盖章,等等。在这些不规范的操作下,一方不想继续合作时便以此为理由主张合同无效,对于此类案情产生的纠纷,司法实务中法院是怎么裁判的呢?请看下面的案例及裁判规则

案例一  (2015)穗天法民二初字第997号
被告辩称:该合同未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合同无效。《销售合同》第9条第5点约定本合同一式两份,供需双方各执一份,传真件有效,两份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生效,本合同任意一方修改无效。本合同供需双方对合同的生效条件作出了特别约定,即合同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中所表述的“签字并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签字与盖章系并列关系,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协议方可生效,本合同供需双方授权代表人均没有在上面签字,只加盖双方单位公章,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可以采取只签字或只盖章的形式来订立合同,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须具备签字盖章两个生效条件的,那么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该合同方可生效。
本院认为:关于涉案《销售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首先,原、被告双方均在该合同上加盖了公司公章,表明双方均对合同的内容予以了确认。其次,原告依据《销售合同》所约定的内容向被告交付了货物49.28吨,被告接收该货物并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2万元。原、被告双方均已以自己的行为实际履行了该合同。因此,本院对被告以《销售合同》的签订形式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为由而认为合同无效的主张不予采纳。《销售合同》的签订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案例二  (2017)浙民申896号
本院认为,关于诉讼主体。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6月27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涉案工程发包人为周杰,承包人为东航公司,并约定了其他相关权利义务等。周杰及东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落款处签字。周杰主张该合同因东航公司未盖章而无效,但东航公司对合同真实性予以认可,周杰自认“周杰”的签名确由其签署,亦没有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涉案合同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故原判认定合同真实有效,并无不当。周杰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知仅有东航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但对此并无异议,在本案中却以东航公司未盖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缺乏依据,不能成立。周杰又主张其系豪商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但并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东航公司原审中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代收款说明与确认、对账单、交易明细单、胡晓明证人证言等,可以形成证据链,足以证明东航公司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的事实,原判据此认定双方主体适格,并无不当。

 案例三 (2016)粤01民终14171号

原审法院认为:该案中,肖广学作为受让方在该《股权转让协议书》上签字,七喜集团公司(即原广州七喜资讯产业有限公司,下同)的法定代表人易贤忠代表七喜集团公司在转让方一栏处签字,应当认定该《股权转让协议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该协议书上签字时该协议书即成立且生效。至于肖广学称由于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书》上没有七喜集团公司的盖章,不符合协议的约定故该协议书未生效的意见,因该协议书上有七喜集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易贤忠的签字,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应当视为公司的行为,故该协议书上即使没有加盖七喜集团公司的公章,也应当视为七喜集团公司对该协议书予以确认,故原审法院对肖广学的该主张不予支持。肖广学与七喜集团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肖广学按照案涉《股权转让协议书》的约定向该协议书指定的关玉婵的银行账户内转入股权转让款,应视为肖广学履行了向七喜集团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因此,肖广学认为其将股权转让款支付给关玉婵属于支付错误故关玉婵应当向其返还该款项的意见,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规则
合同中约定“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而实际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操作的,法院一般会认定为该合同有效。但需要有以下条件作为前提:
1.合同不存在法定的无效情形,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主体签订该合同属于真实意思表示,如果合同签订存在重大误解,按照合同法规定,存在重大误解的一方可以要求撤销该合同。
3.一方或双方已经履行合同的部分或全部,且有相关证据证明合同已经被履行,如上述案例二中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代收款说明与确认、对账单、交易明细单、胡晓明证人证言”。

小贴士

摁手印=签字或盖章
《合同法解释二》第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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