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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货款纠纷何时了?律师为您出妙招!



企业日常运营中存在很多应收款长期“漂泊在外”的情况,应收款收不回常常将企业限于两难境地:一方面,担心因频繁向对方催要应收款而失去商业机会;另一方面,大量的应付款支付不到位可能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如何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维护企业的权益呢?本期我们就给大家分享如何要回应收款的合理合法的方法,希望能帮企业排忧解难。

“守”——前期做好证据收集与保全

1、保存好书面证据
买卖合同或订单是核心。买卖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或订单是证明双方存在交易的直接证据,凭借这个证据,卖方才能有正当理由向拖欠货款一方主张权益。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纸质合同还是电子合同或订单,都要双方签字盖章,且签章最好是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邮件往来很关键。使用常用企业工作邮箱,尽量不要用qq邮箱等非正式邮箱;邮件中对方要有其公司名称、住所地等基本信息;如果买方对接人突然改变常用邮箱,应及时跟买方负责人核实,该对接人是否还在其公司工作,以免出现无权、越权代理行为。
2、电话催要应收款时及时录音
这种情况主要适用于买方“耍赖“明确表示不支付卖方应收款的情况。实务中通过电话催要应收款的情况很多,买方电话中承认所欠价款,而卖方往往没有电话录音的意识,错失买家承认拖欠价款的有利证据。
3、保存好经买方确认后的交易单据
根据合同法第161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从该条款看,收货单据是向卖方主张支付货款的有利证据,应当特别重视保存完整。

注意
如果买卖合同上的买方是公司,单据上只有买方对接人签字的风险较大,易出现没有公司授权的无权代理或表现代理,对于卖方不利,所以尽量保证所有单据上盖有买方公章。

“攻”——主动催要应收款

商事交易的根本目的是实现双方各自的利益,尤其作为销售一方,遇到拖欠价款的买家时往往不好意思主动催要债款,担心会因此失去客户而影响自身的利益。律师建议,可以视以下情况选择应对策略。
1、及时向买方催要到期账款,必要时提出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167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因为解除合同意味着双方失去继续合作的机会,实践中卖家极少选择解除合同,而是催要欠款或者放任买家怠于履行付款的行为。
2、本着从长远考虑共谋发展原则,与买方协商谈判。
积极与买方关于应收款问题进行谈判,寻找一种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解决途径,比如买方将其对卖方的债务转让给第三人,或者让买方提供担保,这样相当于卖方吃下一颗定心丸,也可以继续合作下去,达到共赢的效果;也可以将应收款适当减少一些,达到双方都可以接受的标准,既和平解决了应付款纠纷,不至于与买方“闹翻脸”,也保全了继续与对方合作交易的机会。
3、向买方发送催款函或律师函。
如果协商不成,则可以卖方名义向买方发送正式的催款函或者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虽然催款函件不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但作为正式的商业函告文书,可以对买方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实务中也确实有发送律师函后买方支付货款的案例。
4、向法院提起诉讼,跟买方对簿公堂。
如果协商与发送律师函后买方仍无付款意向,就要考虑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了,涉及标的较高、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需要委托专业律师进行代理。
诉讼需要考虑这些成本支出:律师代理费、距离较远地区的差旅费、诉讼费等。

注意
上述所有建议的前提是卖方保证其出售的产品质量、标准或提供的服务等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且如约交付,还有质保期积极处理买方提出的异议等,不给买方拒绝支付货款留下任何“把柄”。这样才能在诉讼中有较高的胜算把握。

本团队在法律服务过程中多次成功地为客户要回应收款,如果目前您还在为在外面“逗留”的货款而发愁,请及时地跟我们联系沟通,我们团队会本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服务原则为您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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