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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释法】劳动合同签不下,二倍工资隐患大!


近几年以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已经成为了劳动争议案件中主要的、高发的、常见的诉讼请求。其中,60%以上的案件以用人单位败诉结案;80%以上的案件,二审法院会维持一审原判。另外,未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包括到期未续签、未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成为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中支付二倍工资的主要法律风险。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院观点
1、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获支持
丁延辉主张其入职时间为2014年10月,香贝儿公司于2015年5月以电话通知的方式违法解除了其与香贝儿公司的劳动关系,此后其未继续在香贝儿公司处上班,香贝儿公司向其发放工资至2015年4月止。【成都香贝儿食品有限公司、丁延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
由于香贝儿公司未与丁延辉签订劳动合同,应向丁延辉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即支付丁延辉二倍工资差额36000元。
2、公司以员工未提交身份信息作为未签劳动合同的抗辩理由——二倍工资获支持
原告李某于2012年5月19日进入上海某广告公司(被告)工作,担任总经理助理一职。入职后,李某并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该公司工作至2012年11月17日。2013年2月6日,李某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2年6月19日至2012年11月17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
法院认为
即使原告未提供其身份信息,被告完全可以要求原告在劳动合同中填写自己的相关信息并在劳动合同落款处签字,故原告未提供身份信息并不足以导致被告无法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被告有充分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恶意逃避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亦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终止劳动合同,而非事后以原告未提供身份信息进行抗辩。综上,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3、入职登记表不等于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获得支持
李某2015年11月3日到某装饰公司任市场总监,月工资7000元。2015年12月5日和2016年1月10日李某分别领取工资6883元、6300元。2016年1月22日公司将李某辞退,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
装饰公司举证的入职申请书不具备劳动合同构成要件,认定其与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故依法裁决装饰公司支付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4、劳动者诉请二倍工资超过诉讼时效——二倍工资不支持
【重庆捷安科技有限公司与陆再坪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双方劳动关系于2010年3月建立劳动合同关系,陆再坪就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于2016年4月11日申请仲裁。
法院认为
陆再坪申请仲裁的时间已超过了仲裁时效一年的有效期,且捷安公司在原审审理期间已对此提出时效抗辩,对陆再坪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观点
1、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签书面合同是二倍工资之诉的重灾区
绝大部分劳动者主张二倍工资是因为用人单位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由于确实未签订劳动合同,单方面证据不足,容易引起败诉。
2、“不存在劳动关系”证明力较弱
劳动者就二倍工资申请仲裁或起诉法院时,用人单位经常使用“不存在劳动关系”作为抗辩理由,然而由于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时间所接触的证人、工资单、缴纳社保证明、电话录音等一系列证据,很容易推翻用人单位的观点,被法院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承担二倍工资的惩罚。
3、劳动者自愿不签署劳动合同的,不能免除用人单位责任
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及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劳动者出具的承诺内容,实际上免除了公司的法定义务,故该承诺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从而判决用人单位承担二倍工资惩罚。
4、劳动合同最好入职时签署,如发现漏签的,应当及时倒签、补签
如用人单位最好在员工开始入职时就签订《劳动合同》、《岗位职责》、《规章制度》等一系列书面文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一个月后发现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及时进行倒签、补签,防止出现二倍工资索赔。具体合同范本应咨询专业律师,为企业量身打造,规避相应风险!

(钱以红律师团队  杨金秋 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