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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公司奖金还发不发?


转眼间又是一年年底,用人单位往往会以年终奖、绩效奖金等方式来激励员工,调动其积极性。但如果员工表现不好,出现严重违纪也有可能会被公司辞退,那此种情况下,公司是否就可以不发奖金呢?带着这个疑问,本文将结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案例,从以下三方面予以详细解读。

1有规定的遵从规定类似深圳等个别地区有明确法规规定的,按照规定处理;

法条指引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律师观点

类似上述深圳地区的明确规定,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支持员工对奖金的诉请。公司即使在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中途离职不享受年终奖”,也会因为此项约定与上述法条冲突,被认为是无效条款。

相关案例

曹秀芳于199210月入职裕民公司,任会计职务。19969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1613日,裕民公司对曹秀芳进行裁员。在再审过程中,曹秀芳因故死亡,其继承人廖丽莉、廖宇南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裕民公司应向曹秀芳支付其停工期间的节假日补贴、奖金,具有法律依据以及事实依据,应予支持。

案例来源:【廖丽莉、廖宇南与深圳市裕民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4)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2号】

 

 

2公司合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尊重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

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被认定为合法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相对主流的观点认为: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尊重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但是有些地域也根据案件情况持有不同观点。

相关案例

郭桂琼20131220日之前,系国家公务员,入职时隐瞒了相关事实。且20147月份开始,存在长期旷工等严重违反出版社规章制度的行为。201516日,方正出版社向郭桂琼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法院认为:郭桂琼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系欺诈,方正出版社据此与郭桂琼解除劳动关系正当。方正出版社有权根据经营业绩等情况自主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福利津贴及发放标准。故郭桂琼要求方正出版社支付工资差额及奖金、津贴等的上诉请求,本院亦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郭桂琼与中国方正出版社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6)京02民终9331号】

相关案例

王鲁于201437日进入鸿富锦精密电子(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富锦公司)处工作。2015130日,王鲁进行分板操作,未按照规范确认板边有无毛刺,及切割位置是否正常,给鸿富锦公司造成损失75345.88元。2015210日,鸿富锦公司向王鲁送达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

法官认为:公司根据管理规定对王鲁作出处理决定,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并无违法不当之处。关于2014年度年终奖问题。双方对年终奖数额均无异议,虽然根据鸿富锦公司内部规定,该笔费用在员工离职后不再发放,但该内部规定作为影响员工权益的重要规定未向员工进行公示告知,且该笔费用既然作为2014年度年终奖,应是考察与奖励员工2014年的工作情况,现双方对王鲁2014年在职的事实均无异议,则该笔费用应由鸿富锦公司向王鲁进行发放。

案例来源:【王鲁因与鸿富锦精密电子(天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2015)二中保民终字第340号】

 

3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般来说,在用人单位单方解约违法,即以员工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合同未得到认可的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仅以员工被过失性辞退为由主张其不符合年终奖的发放条件,往往得不到支持,实践中的裁判口径相对一致,争议较小。但是也有法官持有不同的观点。

相关案例

马群于20081215日到被告处工作,担任注册主管一职。2013428日,雅培医疗突然向原告出具C类违纪处分暨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法院认为:按照约定,如果截止当年1130日原告马群仍与公司保持劳动合同关系,被告雅培医疗应当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年终奖。2013年度原告马群未能工作至1130日,但这系由于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所致,故被告应当按照原告实际提供劳动的时间支付相应的年终奖。

案例来源:【马群与雅培医疗器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2014)朝民初字第3773号】

相关案例

王新祎于1992年毕业分配到交通部天津航道局第二疏浚公司即现疏浚公司工作,后与疏浚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08128日,疏浚公司做出了与王新祎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法院认为:疏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奖金只适用于符合奖励条件的场合。由于劳动合同关系具有重实际履行的法律特征,王新祎在仲裁、诉讼期间没有在岗为公司提供正常劳动,更没有提供超额劳动,王新祎请求公司应当将奖金一并计入补发工资范围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王新祎与中交烟台环保疏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2014)鲁民提字第1号】

 

律师观点

奖金虽然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但在性质上,仍与劳动合同约定的每月固定发放的工资不同。

因此,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及劳动合同等法律文件应当明确规定员工因违纪被解聘的,不享有在职期间季度、年度等未发奖金,并应当聘请专业律师起草审核相应法律文件,以避免后期因双方约定不明确给企业造成损失!

 

(钱以红律师团队  杨金秋  撰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