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咨询】
A汽车制造公司于2011年6月在德国设立,已正常运营,具备德国银行资信证明,并通过真实性的公证认证,在大陆也具备相应的人员和派驻地址,2013年04月计划设立驻中国代表处,不知可否?
【律师答疑】
不可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外国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并完成相应的认证。其中一个条件就是外国企业需要成立两年以上,且需具备与其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通过真实性公证认证。除此之外,还应做好相应代表人员的授权和财务人员的聘任工作,以及备妥代表处工作场所等。完成相应的公证认证后,获得国内相关机构的审批,即可设立驻中国代表处。A汽车制造公司于2011年6月成立,截至2013年04月,其成立时间仍不足两年,不满足设立驻中国代表处的条件,需等到2013年的06月份才可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
第九条: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场所、驻在期限、外国企业名称及其住所。
第十一条:外国企业应当委派一名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在外国企业书面授权范围内,可以代表外国企业签署代表机构登记申请文件。
外国企业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委派1至3名代表。
第二十三条:外国企业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代表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外国企业住所证明和存续2年以上的合法营业证明;
(三)外国企业章程或者组织协议;
(四)外国企业对首席代表、代表的任命文件;
(五)首席代表、代表的身份证明和简历;
(六)同外国企业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七)代表机构驻在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