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公司法律事务、跨境投资、返程投资、并购重组、公司股权激励
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快速联系

苏州:15806207776
无锡:18012381208
上海:18801831588

实务咨询 企业运营管理
外资企业税后利润转增加投资需提交哪些材料?

【实务咨询】 

甲公司是一家设立于北京的外商投资企业,2001年设立,2002年投产。公司2002年至2010年税后利润一直没有分配,由于业务扩展需要,2011年董事会决议将结余的税后利润全部用来增加注册资本。试问这样是否可以?如果可以,在用税后利润转增注册资本过程中,甲公司需提交哪些材料?

 

【律师答疑】

可以,但根据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用税后利润转增投资的,需先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批准证书变更,其次到外汇部门办理新增资至少20%到帐手续,再至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

企业税后利润转增投资所需的审批文件与正常增资所需材料基本相同,唯一需要增加的是企业相关年度的完税或免税证明。具体所需材料如下:

1、申请报告;

2、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

3、企业董事会关于资本变动的决议原件和复印件;

4、章程修改案(合资企业还需提供合同修改案);

5、营业执照复印件;

6、原批复文件复印件、批准证书原件(正本及副本2);

7、企业相关年度的完税或免税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企业最近一期验资报告(附洵证函同函、转股外汇外资外汇登记证明);

9、企业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原件(附外汇收支情况表审核报告)和复印件;

10、其它需报送的材料。

    甲公司持上述材料到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批准证书获准后,应到外汇部门办理增资手续,最后还需到当地工商局办理注册资本变更登记,领取新的营业执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十六条: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一)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二)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

(三)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