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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咨询 企业运营管理
内资企业如何申请增加进出口经营权?

【实务咨询】 

甲公司是苏州工业园区一家销售境外自动化产品及提供技术服务的内资企业,企业自己也有研发制造的检测设备,但公司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没有注明进出口业务。现由于业务需要,企业需增加进出口经营权资格权利。试问,甲公司该如何申请增加进出口经营权?

 

【律师答疑】

首先,甲公司应携带以下材料先到企业工商注册地工商局办理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的变更: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其次,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变更后,甲公司需到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根据法律规定,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自有关部门批准变更、或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区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或所属区地税局征收所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最后,甲公司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并进入“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系统”,网上填写并报送《登记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14号)

第二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第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www.mofcom.gov.cn)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

(二)填写《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14号)

第六条:备案登记机关应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第八条 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第九条:《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比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备案登记机关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