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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咨询 企业运营管理
企业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场所不同该如何处理?

【实务咨询】 

甲省A公司持有甲省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煤炭经营许可证,到乙省丙市购煤销往甲省电厂。A公司在乙省丙市以其公司名义开设了账户,有专门办公场所并招相应员工负责经营事务。A公司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地不同应如何处理?

 

【律师答疑】

A公司异地购煤并销回本地的行为属于经营行为,且在丙市设立了专门的办公场所,构成了设点经营,需要向该场所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分公司登记,领取分公司营业执照,否则按擅自设立分公司的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相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企业法人可以在异地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非设点经营,即企业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场所从事经营活动,无需另行办理营业执照;如属于设点经营,即企业在其住所以外地域用其自有或租、借的固定场所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则需要根据其企业类型,办理相关的登记注册,否则将依法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

另外,就公司而言,异地经营还涉及纳税的问题。公司在异地非设点经营的情况下,不需要在实际经营地注册,只需凭公司所在地税务局开出的外出经营证明到异地税务局办理营业纳税相关事项,企业所得税仍在原公司所在地税务局交纳。企业在异地设点经营的情况下,除了必须在异地办理营业执照登记,同时必须办理税务登记。该分公司独立核算,作为独立的主体进行纳税申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企业法人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其资金、场地、设备、从业人员以及技术力量相适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一业为主,兼营他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持原登记机关营业执照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企字〔1996〕第233号):

“……企业法人可以在异地从事经营活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加强对此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

  (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

  (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

  (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3号)

第三十二条:公司擅自设立分公司的,责令改正;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