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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咨询 企业运营管理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双重身份”受竞业限制的约束吗?

【实务咨询】 

    A电子有限公司设立之初,甲认缴出资成为股东。随后甲出任公司监事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此后公司董事长乙又曾私下授权甲以副总经理身份并以A公司名义参与项目投标。在此期间,甲对A公司隐瞒了其为B配件加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的事实,并以A公司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多笔加工承揽合同,两年间B公司因此获利200万元。后A公司偶然获知甲曾任B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的事实,认为甲损害了公司利益,要求甲返还该笔利润。但甲认为自己同为A公司监事,不受竞业限制的约束。具备“双重身份”的甲是否仍应受到竞业限制的约束?

 

【律师答疑】

    甲不应受到约束,甲具备的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这“双重身份”应认定为监事这一单一身份,监事不受竞业限制的约束。根据法律的规定,一方面,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具备高级管理人员和监事的“双重身份”并不合法,应当具体审查相应的条件后进行认定合法的身份。另一方面,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具有法定的忠实勤勉义务,禁止下列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如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上述禁止行为,那么通过上述行为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从任职程序上来看,甲的监事身份是在公司设立之初由公司章程记载的,而A公司董事长乙对甲的副总经理这一职位并未经过正式的任命,由此可以依法认定甲的监事身份合法,而副总经理的身份没有法律依据。由于我国法律对公司监事并未做出竞业限制的约束,所以甲不受竞业限制约束,其所得的合法利益无需返还A公司。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