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咨询】
李某是一家石油股份有限公司监事,最近,公司举行股东大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了修改。新章程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其在本公司的股份,只能向在本公司任职的股东进行转让。”李某认为这一规定有违股份自由转让原则,应认定无效。后李某在与公司协商无果后作出辞职决定,并在辞职一个月后将其所持股份全部转让。试问,公司章程是否可以作出股权转让的限制,李某的转让行为有效吗?
【律师答疑】
李某该转让行为无效,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因此,石油公司的新章程合法有效,李某作为监事应自觉遵守章程规定。同时《公司法》还规定,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故李某在离职后一个月内转让股份的行为无效。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了股份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权转让方面应受的限制,同时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受以下限制:
(1)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4)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第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上市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