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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咨询 国际投融资
国内对返程投资涉及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实务咨询】

    国内某外资公司的知名房屋设计师李某计划设立一所自己的建筑设计公司,考虑到含有外资成分的房屋设计公司市场认可度较高,李某想了解如果在香港设立公司后再回国返程投资的相关情况,返程投资会涉及哪些法律风险?

 

【律师答疑】

    李某这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返程投资是指境内居民或企业将其持有的货币资本或股份转移到境外,再通过特殊目的直接投资投入该经济实体的经济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购买或置换境内企业中方股权、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及通过该企业购买或协议控制境内资产、协议购买境内资产及以该项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内企业增资。

  返程投资拥有着诸多优势,同时面临着相应的法律风险:首先,在税费上,返程投资的境内投资者多选择香港或其他国际避税地作为境外关联企业注册地,而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只要对企业经营有直接影响的任何主要机构在中国,就是中国的居民企业,就需要照章纳税。其次,在资金上,返程投资必须符合国内的注册资本要求,投资额需以外币出资,同时需以投资方账户名义出资。再次,外汇管理局要求外资投资方最终股东为国外人,而返程投资最终控制人仍是境内居民或企业。

 

【法条链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二)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三)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四)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四、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为其免税收入。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投资者从该居民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实施条例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权益性投资收益中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和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的部分,可作为收益人的免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