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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咨询 国际投融资
中国个人在香港投资设立公司有何要求?

【实务咨询】

    甲已在大陆拥有两家公司,现欲扩大公司规模,计划在香港设立一家贸易公司。但甲对香港法律不了解,且在香港既没有办公室也没有熟识的人,甲想了解是否能够在香港设立公司,需要怎样的手续?

 

【律师答疑】

    中国人在香港设立公司是非常方便的。香港公司在人员构成上,仅需要具备一名公司董事和一名股东,公司董事与股东可属任何国籍,可为同一人;同时聘用一位香港永久居民或香港注册的有限公司作为公司秘书。在资金上,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为1万港币。组织形式上,香港公司组织形式主要包括有限公司、无限公司两种形式,其中有限公司风险承担方面较为适合个人投资设立。名称上,可以自由选择,只要不是完全相同即可,可以用国际、集团、控股等字眼。时间上,需要10个工作日左右即可全部办理完毕。地址要求上,只需要提供虚拟注册地址,不用实际办公及人员要求。

 

【法条链接】

《香港条例》第三十二章第4条

  任何一名或多于一名的人士,可为任何合法目的而藉在一份组织章程大纲(须以中文或英文印制)上签署其名字,并藉遵从本条例中关于注册的其他规定,成立一间具法团地位的有限法律责任公司或无限法律责任公司。 

(2) 上述公司可以是下述其中一种公司——

      (a) 公司成员的法律责任,或凭借第(3)款被当作负有的法律责任,根据章程大纲,限于各成员所分别持有的股份的未缴款额(如有的话),此等公司在本条例中称为股份有限公司;或 (由1984年第6号第4条修订)

      (b) 公司成员的法律责任,根据章程大纲,限于各成员藉章程大纲承诺在公司一旦清盘时所分别分担提供的公司资产的款额,此等公司在本条例中称为担保有限公司;或

      (c) 公司成员的法律责任是无限的,此等公司在本条例中称为无限公司。 

    (3) 任何公司的章程大纲如载有按照附表1内的B表所列格式的第4段所述条件,该公司即当作为一间其成员的法律责任是根据章程大纲限于各成员所分别持有的股份的未缴款额(如有的话)的公司;

(4) 自《2003年公司(修订)条例》 (2003年第28号)第4(2)条生效起,任何公司均不得成立为或成为有股本的担保有限公司。